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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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抵押申请人怠于缴费导致未完成登记,房管局无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83次举报
2016-12-01

——因申请人怠于履行缴纳不动产登记费义务,导致相关抵押权登记一直处于审核阶段,不动产登记部门不承担责任。

标签:抵押抵押设立|不动产登记费

案情简介:20141月,实业公司向李某抵押借款,房管局依李某申请,出具受理单,告知李某领证时间为次日及以后均可。同年9月,李某领证时,被告知抵押权登记因其未缴费而未办理,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李某遂诉请法院将其申办抵押权登记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法院认为: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需依次经过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程序,本案房管局受理李某抵押权登记申请后,登记程序进入审核阶段。根据《物权法》第22条规定,并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故缴纳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履行义务,缴纳登记费并提交收据的行为亦是申请人申请行为的延续,同时,房屋登记机关在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亦有必要对申请人是否履行缴费义务而完成申请行为进行审核。本案中,房管局受理李某抵押申请后,亦在抵押受理单中明确告知李某领取抵押权证之前需完成缴费程序。因李某怠于履行缴费义务,导致相关抵押权登记一直处于审核阶段,而无法进入记载于登记簿发证阶段。在李某申请的抵押权登记并未完成情况下,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第6项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故李某此时要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房管局不予登记,符合上述规定,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实务要点:缴纳不动产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履行义务,因申请人怠于履行缴费义务,导致相关抵押权登记一直处于审核阶段,而无法进入记载于登记簿发证阶段,因此导致此期间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的,登记部门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5)成行终字第89李某与某房管局行政登记案,见《李晓珂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抵押权登记中,申请人未缴纳登记费性质的认定》(霍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3/97:232)。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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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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