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载02 . 高速公路遗撒物引发事故,推定公路管理者有过错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227次举报
2016-11-30

高速公路遗撒物引发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道路遗撒物|高速公路|清障义务

案情简介:2009年,龚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碾压一铁制品造成车辆侧翻,乘车人丁某受伤,交警认定系意外事故。丁某诉请高速公路公司、龚某赔偿其损失26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高速公路是由专门机构管理的具备高速、封闭、机动车专用等特点的道路。在高速公路上,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往往除了机动车(含事故车和其他违章车辆)驾驶人员外,还可能包括非机动车因素,如不应进入高速公路的人或物,以及其他车辆的抛洒、散落物体等。在此情况下事故赔偿主体应不限于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或物的支配者,亦可能包括未尽相关管理义务的高速公路经营者。②本案系侵权之诉,公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主体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已尽管理义务。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系通过付费方式以获得运行高效的保障,高速公路管理者应保证道路畅通安全,如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有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载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该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如想减免己方责任,其前提是须证明已尽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否则将因向身不作为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③本案中,龚某与公路公司系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公路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用,即应保障龚某、丁某等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现公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及时巡查义务,更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目的,据此可认定其存在疏于管理的不作为。公路公司怠于巡查和清障的不作为,与事故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其依法应对丁某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龚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尽充分的安全谨慎义务,未及时发现障碍物,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丁某损失26万余元分别由公路公司、龚某赔偿80%、20%。

实务要点: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3年2月19日判决“丁某与某公路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09/239:35)。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