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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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夫债妻未必共同承担的案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1次举报
2016-11-29

有所六、周夏香与于明峰、李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4)台临商初字第55
【要 点】本案讼争债务原本是企业债务,后转为被告于明峰的个人债务。而其配偶李宗平对该债务不知情,且原告周夏香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宗平知道该债务的存在。故法院认为该笔债务为于明峰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130日,原告丈夫王喜平与被告于明峰及案外人朱学忠签订一份股份合作协议。另外,公司以于明峰个人名义向王喜平、周夏香集资800万元,为公司借款。……。此后,原告分11次向被告于明峰个人账户汇款300万元,并由临海市黄鑫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21日出具30万元、140万元、90万元收据各一份、2012214日出具40万元收据一份,总计300万元。收据中注明收款事由为往来款2012518日,被告于明峰与原告周夏香进行对账,被告于明峰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对账单载明截止2012.5.18于明峰共欠周夏香本金贰佰零贰万元整,利息结欠壹拾伍万元整,其余往来款均已结清。所欠款项承诺在20121230日前付清,利息按贰分计算。
【法院判决】
本案讼争债务形成之初系黄鑫公司的企业债务,后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后转为于明峰的个人债务。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转化行为被告李宗平明知,且被告李宗平庭审中表示其对该债务情况不知情且不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讼争的债务,应属于被告于明峰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