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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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夫债妻未必共同承担的案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61次举报
2016-11-29

了解五、朱现凤诉刘兵遗嘱继承纠纷【案 号】(2014)苏民终字第00331
【要 点】借款人蔡珉借款用于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于其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该借款为蔡珉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2011
31日,蔡珉、储赟、杨卫国签订《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设立江苏申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科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蔡珉认购股份所需600万元由储赟提供借款支持,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原则上偿还借款的期限不应迟于20121231日,并应按5%年利率计息。另,蔡珉与李雨潼于2011329日登记结婚,于2012529日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
案涉《借款协议》生效时间为储赟实际交付借款时间,即201147日,处于蔡珉与李雨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蔡珉借款系用于投资设立江苏申科公司,显然并非用于其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综上,储赟关于案涉债务系蔡珉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李雨潼在本案中对蔡珉的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