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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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涉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77次举报
2016-11-28

典型案例六:某航空公司诉郑某违反培训协议支付违约金案


郑某于2012年2月16日入职某航空公司,从事飞机机械维护及修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郑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需返还该公司为其出资培训的所有费用,若未完成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应支付该公司违约金。该《培训协议》未载明服务期的期间。后该航空公司安排郑某进行了机械电气培训和试车滑行培训。2013年3月14日,郑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以郑某违反了培训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培训协议中明确载明郑某应履行相应服务期,但未明确服务期期间。在双方亦未另行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情况下,结合培训协议系与劳动合同同日签订,应具备一定关联性,故法院采纳某航空公司关于服务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主张。郑某于2013年3月1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违反了培训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法院据此判决郑某应向该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计算,应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为未履行完的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要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也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至于培训费用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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