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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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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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涉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3次举报
2016-11-28

典型案例五:某软件公司诉王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赔偿金案


王某于2010年7月15日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其中约定王某为该公司服务五年,若王某违约提前离职,则王某应按未服务年限每年向该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2011年9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9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该软件公司主张王某违反《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工作不满二年即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培训指导成本等,应当支付赔偿金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软件公司未向王某提供专项培训,仅提供了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司为王某提供实习培训和专项培训、王某知悉并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故《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无需支付该软件公司赔偿金。


法律要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是“专项”的、“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就不在此列。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