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张某诉某科技学院确认终止劳动关系无效案
2005年4月15日,张某与某科技学院以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为五年。按照上述就业协议书,张某毕业后,到某科技学院工作直至2010年4月28日生育一女。2010年5月18日,某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照双方所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满终止。张某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科技学院与张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内容,且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张某毕业之前,故该协议书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科技学院基于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五年服务期,作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没有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该科技学院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律要点: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是双方下一步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准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为由终止已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是无效的。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