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黄某诉某科技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案
2009年6月,黄某研究生毕业便与所在高校、某科技公司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于次月根据北京市教委出具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将其档案转入该科技公司在人才机构的集体户中。黄某称该科技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派其至另一家公司工作。2012年4月,黄某辞职进入某出版社工作,要求某科技公司为其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该科技公司主张已为黄某办理北京户口及存档手续,但黄某经通知未到公司实际工作,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其并无义务为黄某转移档案。故黄某以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后并未实际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建立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现黄某已就职于其他单位,充分体现出黄某已无到该公司就职之意愿,该公司继续保有黄某的个人档案已失去意义,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该公司为黄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律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未实际入职该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就未建立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鉴于此,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企业也就没有持有毕业生档案的依据,应当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