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一中民终字第3753号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程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飞度”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使至大件路桥梁厂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在被告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韩某当场死亡,被告车辆损坏,对方机动车当场逃逸。经查,韩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裁判要旨】
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车内乘车人死亡,若交通是个相对一方当事人逃逸,并未查获时,法院会基于被告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明显违背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处其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该案例中,被告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车人韩某颅脑损伤死亡,鉴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逃逸,至今未被查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尚未对被告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但是,被告程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明显的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因此对韩某车祸致死损害后果发生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韩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适当赔偿。韩某在明知被告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乘坐该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