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其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为他人运送货物(收取运费350元),途中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标的为非营运车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营业运输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及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杜杰锋律师
某公司为其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为他人运送货物(收取运费350元),途中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标的为非营运车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营业运输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及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