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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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担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1次举报

2013年6月,冯某作为投保人以田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8月,田某住院,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慢性肝衰竭”。后经了解,投保人隐瞒了田某“饮酒20余年,每天1斤白酒”。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保险费的决定。

  法院认为,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情形的,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