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为其所有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4年5月16日,被保险车辆与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给出的定损金额为63349.95元。随后被保险车辆被送至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105495元。双方为车辆维修费用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定损金额并非认定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双方当事人一旦就维修费用产生争议,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如鉴定结论认定维修费用合理,则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杜杰锋律师
田某为其所有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4年5月16日,被保险车辆与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给出的定损金额为63349.95元。随后被保险车辆被送至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105495元。双方为车辆维修费用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定损金额并非认定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双方当事人一旦就维修费用产生争议,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如鉴定结论认定维修费用合理,则保险公司不能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