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杨建峰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杨建锋公然威胁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并造成执行人员轻微伤,执行车辆损坏,妨害执行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翟假柱与被告杨建锋宅基地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约建房,被告无权干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干涉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杨建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但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法院多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研究后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建锋拘留15天。
2013年11月23日7时许,柏乡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王志彬、于增旗等人到柏乡县西汪乡寨里东村被告人杨建锋家,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杨建锋执行司法拘留。在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杨建锋及其家人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在执行人员带杨建锋到警用面包车的过程中,其推搡工作人员,扬言放狗进行威胁,并将警用面包车脚踏板蹬坏,致使于增旗的左手第四指末节指骨骨折。经鉴定,于增旗的伤系轻微伤。
2014年9月1日,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杨建锋犯妨害公务罪,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临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建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杨建锋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杨建锋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建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杨建锋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并推搡工作人员,砸坏警用面包车,打伤执行人员,暴力抗法,触犯刑法,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