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杨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擅自转移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外逃逃避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佐军拖欠申请执行人等七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8506元。后七人分别起诉至青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佐军给付劳务欠款,并申请财产保全。青龙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杨佐军所有并使用的搅拌机2台、提升机2台、抻筋机1台。2012年5月16日青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佐军履行给付工资58506元。2013年3月18日,青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过程中发现扣押的搅拌机1台、提升机1台、抻筋机1台被杨佐军转移,且杨佐军外逃下落不明,拒不履行青龙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杨佐军2014年5月1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3月24日卢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佐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佐军拖欠申请执行人等七人工资款,且擅自转移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外逃企图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大,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杨佐军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