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黄孟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黄孟星及其妻子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及机动车辆等财产,却一直抗拒执行,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8日,望都县人民法院以(2003)望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孟星给付曹德强建筑工程欠款46,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于2004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2月19日,曹德强申请强制执行,至案发,黄孟星一直未履行该判决规定的义务。经法院查明1、黄孟星夫妇在107国道旧汽车站旁有一套四层楼约400平米门脸。2、2010年3月11日,以黄孟星之妻栗会君名义初次登记的冀FPP718五菱面包车一辆。3、2010年12月9日,栗会君存入其所有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6210 2100 5070 0335 060)中人民币50,000元。4、黄孟星夫妻经营新世隆超市,并获得不菲的工资收入。
2004年3月12日、2004年6月11日、2005年9月16日,黄孟星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次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但其一直拒不履行。黄孟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1月15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孟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黄孟星及其妻子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及机动车辆等财产,被告人黄孟星具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黄孟星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