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358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77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山庄公司)
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河春公司)
被告:韦云
【基本案情】
承德山庄公司是“山莊”、“山莊老酒”商标的所有人。这些商标均注册在第33类酒类产品上。2014年1月14日,承德山庄公司在被告韦云经营的河北省遵化市永红超市购得天津海河春公司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2瓶。2006年6月27日,承德山庄公司所有的“山莊”( 山莊老酒)商标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承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1月15日,承德山庄公司所有的“山莊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海河春公司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包装上的“山莊”二字被刻意突出,与承德山庄公司注册商标“山莊”及“山莊老酒”中的“山莊”二字字体基本相同。且“清枫山莊”之后有“老酒”二字,与“山莊老酒”中的“老酒”二字虽大小略有不同,但字体基本一致。据此,天津海河春公司生产销售的“清枫山莊”老酒突出使用了承德山庄公司的商标“山莊”和“山莊老酒”,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天津海河春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即白酒类,使用与承德山庄公司“山莊”及“山莊老酒”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犯了承德山庄公司享有的“山莊”及“山莊老酒”的注册商标权。故判决天津海河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承德山庄公司2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
【评析】
品牌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对消费者的承诺和保障。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从某种角度上说是品牌的竞争,一个著名品牌的成长和培育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商标法》承担着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重任。本案中,承德山庄公司的“山莊”及“山莊老酒”品牌是河北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品牌。天津海河春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山莊”及“山莊老酒”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存在傍名牌获利的故意,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以保护品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