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90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64号
案由: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哆啦A梦”形象侵犯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2014年8月,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现两被告共同经营、管理的秦皇岛华茂公园郡项目楼盘在售楼处(秦皇岛北戴河滨海大道与联峰北路交汇处)大量使用“哆啦A梦”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侵害了其著作财产权。为此,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5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楼盘营销活动中公开陈列、摆放数十个表情、动作各异的“哆啦A梦”模型,供公众观赏、合影,上述模型所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卡通形象造型构成实质性相似。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宣传过程中摆放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有一百个之多,侵权规模较大,时间近两个月之久也较长,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在立案、审理阶段多次赴秦皇岛市发生的合理费用,还有公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等因素,酌定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较为合适。
【评析】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涉案的“哆啦A梦”属于日本艺术家的作品,中国与日本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日本公民的作品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使用外国的文艺作品、文学作品、卡通形象等,也应当获得国外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