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某诉柏乡县人民政府
民政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冀某某与宋某某于1997年开始共同生活,直到2011年4月因双方身体原因,互不能照顾,冀某某与宋某某及双方子女共同签订了解除双方关系的《协议书》。2011年4月18日,冀某某按协议约定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了宋某某的户口簿。宋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去世,冀某某与宋某某的三子女因继承宋某某的遗产发生纠纷。宋某某的三子女向柏乡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冀某某持有的与宋某某的结婚证。该结婚证载明:持证人冀某某;没有编号;分别填写了宋某某与冀某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发证机关为柏乡县婚姻登记处(印章),发证日期是1997年5月29日。柏乡县人民政府认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柏乡县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办理宋某某与冀某某结婚证的任何档案资料,该结婚证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取。柏乡县人民政府既没有支持本案宋某某的三子女申请撤销冀某某持有的结婚证或确认该结婚证无效的申请,也未作出其他的复议决定。冀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宁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柏乡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柏乡县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宋某某的三子女申请撤销柏乡县民政局颁发的冀某某与宋某某的结婚证,或确认该结婚证无效。柏乡县人民政府仅书写了审查认为部分,没有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支持作出复议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柏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立案、审查并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复议决定。也只有这样,行政复议才能发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柏乡县人民政府虽然经过审查认定了案件事实,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作出是否撤销、确认违法等明确的复议决定,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亦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