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威县公安局常庄派出所
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9日,李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06年7月30日执行完毕。2006年10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冀公户[2006]328号文件(以下简称328号文件)发布并实施。2008年8月7日威县公安局常庄派出所(以下简称常庄派出所)根据32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将李某某登记为重点工作对象,管理类别为“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2009年5月27日在违法犯罪经历详细信息人员涉案类型栏中登记为“犯罪嫌疑人”。2011年10月12日撤管,撤管原因是刑释解教满五年没有必要继续管理。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时发现了本人的上述记录,后数次向常庄派出所申请要求撤销对自己的错误登记记录,常庄派出所一直未予注销。李某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常庄派出所的刑事记录。
[裁判要旨]
广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2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人进行监管的范围。李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再无犯罪记录,也未受到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常庄派出所将李某某列入监管范围,后撤管原因是“刑释解教满五年没有必要继续管理”。上述列管与撤管行为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并对李某某及亲属生活、工作带来不便。判决常庄派出所在30个工作日内撤销对李某某登记在警综平台工作对象详细信息管理类别栏中“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和违法犯罪经历详细信息人员涉案类型栏中“犯罪嫌疑人”,撤管原因栏中“刑释解教满五年没有必要继续管理”的不实刑事记录。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事实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性,遵循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中李某某受过行政处罚,但是其行为并非恶性的刑事案件,在此之后其也未再触犯刑事法律,发生刑事案件,不属于328号文件列明的对社会治安产生重大隐患的人员。行政机关属于定性错误,对328号文件作了扩大性解释。行政机关本应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其拒不纠正,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应该以审慎的态度去对待,尤其是涉及公民个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更应该保持以人为本的行为准则。同时,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判项中,并未简单的判决为履行诉讼请求的请求事项,而是以多元化的方式将本案应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阐述,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性效果,将行政机关要履行的行政行为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推诿、搪塞;同时也提高了法院判决的可执行率,维护了法院判决的权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