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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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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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河北2015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35次举报
2016-11-20

王某某诉元氏县宋曹镇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杨某某等三人系邻居。王某某持有l950年元氏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其申请元氏县宋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曹镇政府)依法确认其住宅东侧一条南北长98.66米、东西长l.66米的水道使用权归其所有,并责令杨某某等三人拆除非法建筑,退出其占用地皮,给予自己赔偿,重开住宅南头走道。2013年9月12日, 宋曹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双方当事人相邻的南北长98.66米、东西长0.20米(1.66--1.46米)的土地王某某与杨某某等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权。王某某房屋东侧0.20米以外与杨某某等三人相邻的南北长98.66米、东西长1.46米(1.66米—0.20米)的土地王某某不享有使用权,该处土地杨某某等三人享有使用权。王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元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曹镇政府在审理中未提交任何支持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因此, 应认定宋曹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对该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宋曹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宅基地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责令宋曹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宋曹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曹镇政府上诉主张王某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但未提供该处理决定送达的证据,故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中宋曹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是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依法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实践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能够积极应诉,配合人民法院作好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有部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并因而导致败诉。本案中,宋曹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也未对其主张王某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提供相应证据。一、二审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相应的规定判决撤销宋曹镇政府的处理决定。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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