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载行政典型案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63次举报
2016-11-17

3.高等学校的特定信息公开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不履行给付信息法定义务案



本案要旨

高等学校的特定信息公开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如认为高等学校未履行相关信息公开义务,可以以该高等学校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殷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中国传媒大学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5年-2014年期间被告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中国传媒大学于2015年4月27日对殷某某作出《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考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涉及他人隐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不予公开。殷某某不服该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系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等学校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应向申请人公开的过程中,应首先对涉案信息能否进行区分作出判断,如认为涉案信息不具有区分公开的可操作性,则应当履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高等学校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中国传媒大学作出的《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中国传媒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殷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中国传媒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展了行政诉讼的调整主体和范围。本案明确了高等学校的特定信息公开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如认为高等学校未履行相关信息公开义务,可以以该高等学校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效回应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明确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及审理依据,对于审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