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移民安置协议,可以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某某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本案要旨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不包括移民安置协议。对于此类协议受诉法院应正确把握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结合移民安置协议的行政目的和公益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依法对协议是否履行完毕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密云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开展密云水库移民安置工作。1999年4月26日,顺义区政府下设移民安置办、密云县移民办与王某某签订了三方《移民协议书》,约定了各方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移民就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为每个户口移民提供0.6亩口粮地。”1999年5月2日,王某某被安置在头二营村,头二营村集体组织按每人0.6亩的标准分配给王某某家庭4.2亩口粮田。后因首都机场东扩占用头二营村土地,上述4.2亩口粮田在机场东扩范围内,于2003年11月被占用。自2003年8月至2007年3月,头二营村按照1.3亩/人的标准,为王某某家庭按5人的标准,共计6.5亩发放确权土地流转补偿费。2006年3月22日,头二营村经济合作社与王某某签订《顺义区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约定了流转期限及王某某享有的权利。王某某认为顺义区政府没有履行《移民协议书》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顺义区政府履行该约定,为王某某划分4.2亩口粮田。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顺义区政府为了实现《移民安置协议》的目的,开展了相应的移民安置工作,实际上为王某某的家庭按每个户口提供0.6亩,共计4.2亩口粮地,实际已经履行了《移民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因首都机场建设而征占土地的事实发生在《移民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之后,该占用事实与协议履行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会影响到本案《移民协议书》相关约定已履行完毕的认定问题。王某某如对上述占用土地的行为有异议,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据此,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类型行政案件,而且涉及备受关注的移民安置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并不包括本案的移民安置协议。受诉法院正确把握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结合本案移民安置协议的行政目的和公益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并在区分协议履行与其他占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对协议是否履行完毕问题作了准确的判断,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行政协议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