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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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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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 2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55次举报
2016-11-16

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1990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 9 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年 7月15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再到岗工作。2011年10月27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李某长达 3 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务合同。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0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第八条的规定,下岗待岗等四类人员,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后,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老李属于企业待岗人员,具备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经进一步审查,老李与玉林公司之间所签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