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自2012年10月10日入职某时装公司后,以病假为由自2013年5月起未再上班,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2013年5月17日,时装公司以无故缺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高某为证明其因病请假,提交了两份落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4月9日及当月26日的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均写明其为心肌炎,建议休假一个月。经一审法院向北京同仁医院核实,高某所提交的诊断证明非北京同仁医院出具。在二审审理中,高某认可其一审提交的诊断证明确实不是北京同仁医院开具的,而是去一个诊所开具的。
法院观点
高某明知其所持的诊断证明属于虚假材料,仍作为证据提交给一审法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严厉批评;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公司请病假,某时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