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艺术公司就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产生争议,某文化艺术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提出对该合同第7页与其它各页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性打印形成及是否存在换页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预缴鉴定费用。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及《关于各法院组织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摇号确定并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6月26日,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劳动合同书第1—6页与第7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有换页现象。某鉴定中心作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本院组织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参与该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某艺术公司虽对该司法鉴定书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观点
该鉴定结论足以否定某艺术公司所提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某艺术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的判决,并依法对某艺术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此后,经强制执行,从某艺术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罚款20万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