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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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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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案例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16次举报
2016-11-15

【基本案情】闫某为A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从事计算机核心安全程序软件的开发工作。2012年3月,闫某与A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约定闫某在开发类岗位任职,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一年内,闫某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向直接与A公司竞争的任何组织或公司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A公司或A公司的任何客户获取或企图获取业务。同日,双方签署《保密协议》。A公司每月按照闫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50%向闫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闫某每违反一项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其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并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2013年5月20日,闫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A公司注明竞业限制周期为2013年6月17日到2014年6月17日,竞业限制的公司为“甲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等”。

后A公司以闫某入职甲集团下属的B公司,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闫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闫某主张其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只是经过朋友介绍,委托B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其从未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也并不是甲集团的下属公司,不属于双方竞业限制范围。

审理中法院查明,其一、B公司自闫某离职当月开始向闫某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闫某离职后次月起每月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费。B公司由两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该两名股东的社会保险均由甲集团所属C公司缴纳。B公司实缴出资金额亦由C公司出资。闫某的个人所得税明细单显示,闫某在2014年7月从甲集团获得了财产转让所得和期权奖励;其二、A公司与甲集团、C公司同为从事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推广以及安全防护业务的公司。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B公司向闫某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甲集团、B公司、C公司三者具有明显的关联关系。在闫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工作单位,亦未能就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有理由认定闫某向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A公司与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经营业务相同,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且甲集团及其下属C公司亦属于A公司所列明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闫某从A公司离职后,A公司及时向闫某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经履行了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而闫某则向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依法应当返还A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27484.51元,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

【裁判要点】依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二年),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劳动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前实践中,同业竞争日趋呈现复杂性、隐蔽性和模糊性,使法院发现、取证、确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变得倍加困难,但只要查证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劳动者均应依法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