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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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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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75次举报
2016-11-15

【案情概要】

2000年9月14日,王秀入职天威公司。2011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秀在天威公司单位工人岗位工作。2013年7月26日,双方因调岗问题发生争议,此后,王秀未至天威公司上班。2013年10月23日,王秀申请仲裁,要求天威公司支付其未上班后至仲裁开庭期间生活费等各款项,法院支持了王秀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负有较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同时,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亦或是劳动者自行离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作出解除手续,办理工作交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出具解除手续,使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不明的状态,而劳动者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劳动者并未实际为单位提供劳动,但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该期间社会保险。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