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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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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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应尽到调查核实之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89次举报
2016-11-15

【案情概要】

2012年5月,田成入职世纪传播公司,担任编导,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8日,田成身体不适未上班,2014年8月11日,世纪传播公司即以田成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田成解除了劳动关系。田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虽然田成2014年8月8日生病未履行正当的请假手续,但2014年8月8日为周五,9日、10日两天为周末休息时间,世纪传播公司所称因田成连续3天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田成的请求,判决世纪传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劳动,劳动者旷工或者怠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惩戒。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有事实依据。例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仅以考勤记录为依据,而要通过上班催告、旷工确认等措施,核实劳动者旷工的事实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如果不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则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