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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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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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二、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权到期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03次举报
2016-11-15

【案情概要】

1982年3月,张震入职房山某电力公司,担任炊事员。2004年5月经某电力公司、东方公司派遣公司安排,张震与东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此后,由东方公司派遣至某电力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2006年、2007年东方公司与张震分别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张震与东方派遣公司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最终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1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届满,东方公司向张震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张震主张双方应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方公司属违法解除,起诉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案件经调解结案,东方公司支付张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5000元。

【法官提示】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按照这一规定,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权是由劳动者掌握的,只要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忽略了劳动者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仍然以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解除,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提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明确其是否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者意愿不明、用人单位擅自解除而陷于违法境地。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