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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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年工伤职工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22次举报
2016-11-12

案情介绍


赵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赵先生缴纳有工伤保险。2012年12月30日赵先生因工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赵先生所受伤情为工伤,工伤等级为10级。2013年1月30日赵先生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退休条件,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2013年6月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该待遇。诉讼中,被告强调,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


我们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对再就业所产生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待遇。本案中,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原告因客观原因并未办理退休并开始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其仍需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工伤给其带来的身体伤害一定程度上对其劳动能力造成损害。此种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我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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