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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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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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76次举报
2016-11-12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1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并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部门经理。2015年3月,被告公司发布通知,指出因公司部门进行调整,原告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免去原告部门经理的职务。2015年4月,被告公司单方向原告送达《待岗通知书》,指出公司经研究决定,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告已无岗位,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起原告开始待岗,并决定原告工资由原来的7000元降至1204元。原告不同意被告公司的上述决定,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待岗通知,并补发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针对该案,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与原告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被告在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作出安排原告待岗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最终,我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待岗通知书,补发原告工资差额。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