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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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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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03次举报
2016-11-12

【案情概要】

  2014年7月1日,杨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2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贸易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同日,贸易公司批准同意杨某辞职。后因离职手续交接出现问题,杨某于2015年6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贸易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贸易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负有较重的法定义务,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亦或是劳动者自行离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作出解除手续,办理工作交接,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实践中,如果用人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职责,因档案、社会保险移转延迟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