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某有限公司诉密云区政府安监行政批复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5日,在某公司位于北京密云的一处露天货场内,一名工人在装卸作业中受电击死亡。同年8月21日,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4年8月26日,密云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上述事故调查报告。某公司不服密云区政府所作批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中有关其公司的部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密云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庭审的最后陈述环节,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在该案之前,事故死者的家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02余万元。此外,因某公司被认定负有事故责任,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的同时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并促使关联民事争议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密云区政府的起诉,理由在于:其一,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受到胁迫或欺骗,亦不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其他情形;其二,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仅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三,原告某公司既在本案中提出撤诉申请,又表示愿意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因本案所涉生产安全事故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亦藉此确定,在此情况下,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不仅符合其真实意愿,亦充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化解行政争议确立为立法目的,并为此规定了民事、行政争议一并审理机制。本案通过对行政争议与关联民事争议和关联行政争议的一并解决,并注重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机制的功能作用,最终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与关联争议的解决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行政审判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