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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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72次举报
2016-11-10

案例五:企业内部业务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2012917日,某投资公司与孟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孟某担任对外事务部副总裁。2014925日,某投资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因中国区管理团队组织结构调整,孟某所在职位因这一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投资公司称受国际相关产业发生意外事件的后续影响,所属集团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行了改革,裁减庸职,简化内部汇报流程,其公司及几个分公司的数个业务和职能部门先后进行改组,为此取消4个专业性不强、属中间汇报层级或其支持的业务在中国已发生战略调整的领导岗位和其辅助性岗位,其中包括孟某所任职的“对外事务部副总裁”。该公司认为孟某工作岗位被取消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无论孟某是否认可,均是客观发生的事实。经过多次与孟某协商未就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其公司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合法解除。孟某称不认可某投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归因于公司重组,实际上某投资公司将领导关系调整改变为人员裁减,针对其一人,某投资公司虽称“对外事务部副总裁”这一职务不得不取消,但实际上这一职位的工作内容并未取消,而是拆分为媒体总监和政府关系副总裁两个职位,重新招用两个人来担任此职位,重新招用的人与其职位级别相同。双方完全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孟某起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一般是指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动采取行为之外的不以双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情况。某投资公司称由于中国区管理团队组织结构调整而导致孟某的劳动合同及所在职位无法继续履行,受国际相关产业发生意外事件的后续影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进行裁减庸职,简化内部汇报流程的改革,建立一支知识化、专业化、职能化的团队,显然系属于某投资公司主动采取的适应市场变化的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且,某投资公司并未取消孟某的原职位,仅系按照一定的组织规程对原职位进行了分拆。因此,对于某投资公司所称的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某投资公司与孟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几点:1、变化应当具有实质性,是客观存在的;2、变化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是不可预见的;3、变化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4、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式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作出战略性调整或产业结构调整是企业的自主权,但企业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属于用人单位自身经济情况发生改变,是具有用人单位主观意识的经济行为,故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用人单位不能因企业战略性调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