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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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65次举报
2016-11-10

案例一: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08526日登记结婚。20111月,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双方签订了自201114日至201413日的劳动合同。入职前,徐某填写了用人单位的求职表,在婚姻状况一栏,其填写为“否”,并签字确认其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保证真实,本人如有不实或隐瞒,愿自动离职(该内容为表格的格式条款)。2012312日,徐某因先兆流产住院,向公司请假至2012329日,并将请假条邮寄给某科技公司人力负责人。2010330日至201049日,徐某因先兆流产仍需休息,通过电话向公司人力负责人请假。201249日,该科技公司向徐某邮寄了《关于徐某自动离职的说明》,通知徐某因其在2012330日至201246日期间连续旷工5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徐某认为公司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主张徐某入职是以未婚身份填写求职表,但实际上已经登记结婚,未能如实告知公司真实信息,构成对公司欺诈,其行为已经属于自动离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某系因生病未能出勤,并已通过电话向公司人力部门的负责人请假,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徐某在入职时隐瞒了已婚事实,是对其自身情况的虚假陈述,法院对这种不诚实的行为予以批评,但某科技公司并不因此而享有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徐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应聘产品策划、推广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职务的实质性要件,更非其能够胜任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徐某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对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女性的婚姻状况并非从事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也非企业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属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应保证所有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