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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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72次举报
2016-11-07

案例7:韩某某等人诉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8日,韩某某等4人向海淀区政府申请公开“海政函[2011]190号文件及附件”。同年8月12日,海淀区政府作出(2014)第565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认为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公开的相关材料。韩某某等4人认为海淀区政府公开的文件内容有所删减,与其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文件不同,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判令海淀区政府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准确地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当准确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韩某某等4人申请公开190号文及其附件,海淀区政府亦认为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决定予以公开。但海淀区政府向韩某某等4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并非准确的190号文及其附件,因此,海淀区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本案海淀区政府构成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故应判决海淀区政府按照韩某某等4人的要求提供准确的190号文及其附件。而对于韩某某等4人要求法院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被诉告知书已决定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本身并无不当,故对韩某某等4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海淀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韩某某等4人提供准确的190号文及其附件,同时驳回韩某某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对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一定意义上的探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机关已决定公开当事人申请的信息,但在提供的信息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裁判方式。因被诉告知书认为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这个认定本身是正确的,故法院不需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决被告重作,而可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准确的信息。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决定公开信息但公开不准确的一类案件确立了裁判标准,创新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式。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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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