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本案首次对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同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侵权情节等因素,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
裁判结果:
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本案首次对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使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1)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2)署名是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是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
1、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人处以较重的赔偿处罚,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赔偿数额,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