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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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02次举报
2016-11-05

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

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

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

被告: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界百货)

【案情】

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申请注册“

”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013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2013年,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发现新世界百货的优衣库店在其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服装(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上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

”标识,认为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受理时间、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均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且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持续到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且二者持有注册商标多达2600余件,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多次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并试图高价转卖涉案商标牟利,故其不具有将涉案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实际使用的意图。迅销公司经过长期有效经营,其所生产销售的“UNIQLO”、“

”及“优衣库”品牌的服装产品,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主观上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迅销公司采用自有品牌服饰专业零售商的经营模式,在专营店长期大规模地突出使用“

”等商标进行宣传,已形成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含义,且涉案商品上亦印有“

”商标,使得消费者在选购该商品时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知晓其来源于迅销公司,不会误认为来源于第三方或与涉案商标存在特定联系。综上,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涉案商品并未构成侵权。

【创新性评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法院虽适用旧商标法进行审理,但秉承了新商标法精神,从标识本身的外观形态、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意图以及公众认知等角度全方位综合考量,最终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易导致混淆,被告不构成侵权。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恶意囤积商标、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当事人规范自身行为,也对整个商业市场的规范经营提出了指引。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