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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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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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未脱离工作区域的合理工休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7次举报
2016-11-04

——许某诉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法律概念的外延,在合理范围内均可以存在不同程度的延伸。本案中,许某在合理的工休时间,为解决生理需要,因不安全因素而导致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许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40分至12点(中间10点至1010分为休息时间)、下午1330分至1730分(中间15点至1510分为休息时间)。201487日上午1003分左右的工间休息期间,许某在公司上厕所途中滑倒摔伤,导致骶尾椎骨小梁断裂。许某遂向昆山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昆山人社局20148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许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上午10点至1010分是全公司职工休息时间,许某在该时间段受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的范畴,也与工作原因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时间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实际工作时间。许某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区域的情况下,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故被告昆山人社局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认定许某受到的伤害属工伤并无不妥。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