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4月间,耿某某陆续从权某某处购得价值13439元的瓷砖。瓷砖包装中记载“佛山市南海区齐都陶瓷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沙堤路47号”等内容。上述瓷砖均已铺设完毕。权某某承诺瓷砖系广东佛山产,但事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系山东淄博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权某某向耿某某销售的瓷砖包装中记载“佛山市南海区齐都陶瓷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沙堤路47号”字样,其在向耿某某销售瓷砖时明知瓷砖的实际产地为山东淄博而没有告知耿某某。因此,应认定权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点评】
家装是每个家庭的基本需求,某些家装材料的产地对消费者选择影响较大。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故意隐瞒建材产地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权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其应当承担欺诈责任。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