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9月29日至10月14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商业公司购得某品牌果冻共计22盒,总价合计310.80元。涉案果冻为进口食品,1个销售单位为1盒,1盒内有3小杯果冻。每盒果冻的外包装上注明“净含量:330克(110克×3杯)”、“注意事项: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盒内小杯果冻的包装上未标注警示语。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个小杯果冻即为最小食用包装,果冻国家标准中明确“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都要标示警示语,并非是外包装或最小食用包装上进行选择性标示。被告某商业公司销售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标示警示语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其作为销售者对涉讼商品把关不严,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已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判决:被告某商业公司退还原告李某某货款人民币310.80元,原告李某某将涉诉果冻退还给被告;被告某商业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108元。
【点评】
法院认定涉案果冻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理由在于,其未在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之所以将这种漏标的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而非认定为一种标注瑕疵,在于果冻这种食品的特殊性。杯装果冻的大小与儿童的喉咙相若,当儿童进食的过程中,如不慎被噎住,就可能导致窒息死亡。对于老人来说,存在因牙齿退化导致未经咀嚼直接吞咽果冻的情况,也有可能造成噎住窒息死亡。因此,果冻对于儿童、老人这两个群体来说,属于不安全食品。由于生产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无法判断消费者是否属于这两个群体,因此国家才会要求生产者在最小食用单位上标示安全标语,降低安全隐患。未在食品最小包装单位上标示警示,可能造成幼儿的监护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儿童进行喂食,以及老人食用果冻的情形,产生安全隐患。所以,对于这种漏标的果冻,应当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