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电子商务公司系某购物网站的运营方,孙某某因其在该购物网站购买彩色激光打印机产生纠纷,因收货地位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辖区,孙某某以某电子商务公司为被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电子商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孙某某在该购物网站注册用户时,点击同意该网站《会员章程》及网站规则,而《会员章程》第十三条约定“若您和本网站就会员章程的订立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本网站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本网站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该部分字体加黑),某电子商务公司主张该案应移送至其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会员章程》中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条款的情况下,某电子商务公司对管辖权条款仅采用字体加黑方式处理,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加之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相比字体加黑的提示注意功能降低,字体加黑尚不足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应当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管辖权条款无效。
【点评】
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消费方式。实践中网商往往在预设的电子合同中采取对其有利的管辖条款,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于纸质介质,网站页面中格式条款通过字体加黑方式的提醒功能明显降低,无法达到充分提醒对方注意的效果,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提示注意方式。此类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易侵犯消费者的管辖利益,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