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郑某通过某网站向被告某纺织公司购买了记忆枕一个,价款为89元。被告在销售网站描述该枕头具有“保健护颈枕颈椎枕、治疗颈椎病”等功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销售的枕头为家庭普通用枕,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治疗颈椎病的功效,被告在其销售网站上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遂判决被告返还货款89元并赔偿原告500元。
【点评】
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一倍,现实生活中遭遇欺诈而购物金额太小的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愿不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惩罚性赔偿金额增加到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500元的,增加到500元,既补偿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加大了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对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