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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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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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7、车主未投交强险 次责也要全买单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88次举报
2016-11-03

【案情】2010年10月,陈某驾驶轿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事发后,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陈某的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后,王某多次找其赔偿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其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六万余元。庭审中,陈某辩称,车辆没投保险是事实,但我在事故中是次要责任,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就算赔偿,也只是按责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所有的轿车未投保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陈某应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的部分,按责赔偿。经审核,王某的损失除鉴定费外均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王某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陈某承担30%的鉴定费外,其余均要求全额赔偿,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的交强险是国家首个由法律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每辆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车主陈某虽经交巡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其违反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陈某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侵犯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的权益,所以陈某仍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则案例提醒我们投保交强险是每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义务,交强险既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分散投保人的风险,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