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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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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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4、受害人无过错不能因其个人特殊体质减少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62次举报
2016-11-03

 【案情】2012年2月10日14时45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某牌照轿车,沿蠡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蠡湖大道大通路口人行横道线时,碰擦行人荣某致其受伤。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荣某骨折。经鉴定,荣某因年老骨质疏松这一特殊体质对损伤发生的因素占25%。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荣某在机动车碰撞、跌地下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某对本起事故不负事故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荣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失,不构成过失相抵,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某对将被机动车撞击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理应由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每个个体都会存在一些特殊的个体差异,尤其是在发生损害事实的时候,不同体质的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会不尽相同,那么,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构成伤残的参与度是否应当在计算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过错作具体分析。本案中,荣某在受到交通事故而倒地骨折的损害后果是否因其有年老而骨质疏松的这一加龄性变化的介入而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这首先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本起事故荣某不存在过错,而系肇事者王某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擦行人荣某所致。受害人荣某因年事已高骨质难免疏松,但该症状系老年人的常见体质,并无证据证明仅因该体质即会导致伤残后果。保险公司主张参照损伤参与度来计算免赔额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损伤参与度作相应扣减,《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交强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起案例再次警示我们,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特别是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应当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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