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过量饮酒致人死亡劝酒者应担责
【案情】2011年5月5日,谢某为了感谢李某对其生意上的帮助,邀请李某到家中就餐,并邀请好友王某、张某作陪。席间,四人推杯换盏,没一会儿,李某即表现出醉意。但谢某、王某和张某仍不罢休,继续轮番劝酒,李某盛情难却,来者不拒,四人越喝越兴奋,直至当晚11时左右方才散去。李某被谢某送回住所地时已经不省人事。谢某见状立即拨打“120”,将李某送至急救医疗中心抢救。经医生诊断,李某已经死亡。诊断记载:“心跳呼吸骤停。1、酒精中毒;2、窒息。”事后,李某的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王某和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大量饮酒产生的后果应当有充分认识,其对饮酒过度致死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谢某、王某和张某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在李某已经不胜酒力的情况下,非但不予劝阻,反而轮番劝酒,主观过错亦非常明显,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谢某、王某、张某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然而,过度饮酒、极度劝酒则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不倡导。以上案例,对喝酒和劝酒两方面都有警示。本案中,谢某与作为陪酒者的王某、张某明知李某已经不胜酒力,仍不断劝酒,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李某的死亡应基于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为了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健康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喝酒需适量,劝酒需谨慎。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