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汽车借给饮酒伴郎 出事后车主担责
【案情】王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王某结婚,邀请李某做伴郎。婚宴后,李某想用王某的面包车送朋友回家。王某认为李某已在婚宴上饮酒,因此不同意其开车,李某则表示以自己的酒量,这点酒根本不算事,而且发生什么事由其自行承担。王某再三考量,认为李某平时酒量确实很大,朋友住得也不远,李某又当了自己的伴郎,碍于情面,遂同意李某开车送人,并再三叮嘱一定要注意安全。后车辆在通过一三叉路口时,由于李某对路况观察不足,将一正常行走的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面包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李某和王某承担。王某抗辩认为,自己虽然是面包车的所有人,但发生事故时车辆由李某实际管理和控制,李某也承诺发生什么事责任自负,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明知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李某,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王某对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数额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点评】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稳居各类案件榜首,且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车辆出借后,车辆所有人已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有过错,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等等情形下,仍出借车辆,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