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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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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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苏省法院发布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48次举报
2016-11-03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案情】2006年12月,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某小区302室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刘某需一次性付清全款,张某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则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次日,刘某付清全款,张某将房屋钥匙交给刘某。事后,刘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刘某认为,自己付清全款,也拿到了房屋钥匙,房屋已经属于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不必急于一时,遂未再催促张某。2007年2月,刘某按照单位安排出国学习一年。2007年房价大幅上升,302室房屋按照市价已经涨到150万元。张某认为自己当初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损失甚剧,遂将房屋以1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回国后发现房屋已经被王某入住,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由王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违反诚信原则,将房屋一房二卖,但由于王某系善意购买房屋,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王某取得302室房屋所有权。刘某虽签订合同在先,但由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刘某仅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点评】本案系典型“一房二卖”的案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这则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万一出卖人“一房二卖”,将会直接影响将来物权的实现。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