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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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苏省法院发布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5次举报
2016-11-03

三、婚后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屋算赠与吗?

【案情】沈某(男)与高某(女)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沈某是“富二代”,又是家中独子,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2007年4月,沈某父母为沈某全资购买了一套高档别墅,但为了防止将来产生矛盾,别墅产权登记在沈某名下。近年来,沈某和高某逐渐产生纠纷并矛盾不断。2010年6月后双方分居。2011年5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沈某离婚,并认为登记在沈某名下的高档别墅系双方共同财产而要求依法分割。沈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登记在其名下的高档别墅系其个人财产,高某要求分割的请求应予驳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并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年龄较小,由高某抚养为宜,沈某应支付抚养费。涉案房屋经查证系沈某的父母以沈某的名义购买,产权证登记在沈某名下,应视为沈某的父母对沈某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准予沈某与高某离婚,婚生女由高某抚养,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点评】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子女婚前父母的赠与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因子女结婚而导致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子女婚后接受父母的赠与,原则上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个人的,仍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为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建议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明确财产系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子女夫妻双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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