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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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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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苏省法院发布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66次举报
2016-11-03

二、夫妻一方对外欠款到底由谁偿还?

案情】盛某(男)与韦某(女)原为夫妻,二人于2001年8月因感情破裂分居生活,2003年9月25日离婚。连某是盛某的表哥,2003年9月20日,盛某向连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盛某借连某20万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10%。因盛某一直未归还借款,连某认为韦某与盛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某、韦某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借款不是以盛某与韦某二人共同名义所借,盛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是在与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借,在夫妻拥有存款和财产的情况下,也不能合理解释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况且,借款五日后盛某与韦某即离婚,由此推知该笔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盛某向连某所借的20元款项应当认定为盛某的个人欠款,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盛某归还连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驳回连某要求韦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债务涉及两层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内部和夫妻关系外部。就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当夫妻离婚时,如借款人提出借款为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时,借款人必须举证证明借款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但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即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时,应如何处理,则应结合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如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但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应由借款人对外承担责任,配偶无义务偿还。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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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